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绿涛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57999号“康豆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31106号“贝盈Beiying及图”、第12000421号“龙康LONG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可区分;其图形部分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00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尚有文字部分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