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26287号“VIETOLIA'S SECR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ETOLIA'S SECRET 28026287

阅读:61743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26287号“VIETOL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03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8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26287号“VIETOL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03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8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48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5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27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27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IETOLIA'S SECRET”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英文“VICTORIA'S SECRET”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026287号“VIETOLIA'S SECR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ETOLIA'S SECRET 280262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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