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嘉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4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3561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材料、版权证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