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格兰莫尔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萌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3970号“随适FITSL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8753113号商标、第17421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