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更浩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10364号“全鹰QUAN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9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援引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论证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