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卫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60338号“戴迪阿道夫ADOLPHDA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66530号商标、第23025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微信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