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南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3818号“NA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54480号“南屿N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0567号“正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73412号“WONIK I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2月20日第163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