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世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1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5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0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64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00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认证及手册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20日第160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运输经纪;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集装箱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船运货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上运输;船运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运输经纪;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集装箱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