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94821号“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及图 27794821

阅读:171137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钻石制造者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4821号“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北京中视华凯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057767号“星云幸…

  申请人:钻石制造者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4821号“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北京中视华凯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057767号“星云幸运珠宝NEBULA LUCKY JEW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查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文字“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可译为“真实是稀有的,真实是颗钻石”之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2019年1月16日,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其获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且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REAL IS RARE.REAL IS A DIAMOND”可译为“真实是稀有的,真实是颗钻石”,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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