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德里克•沃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2292号“PETER RABB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8665902号“PETER RAB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第18665437号“彼得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两件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和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