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斯坦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85107号“STD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与第11257888号“STOP PREMIUM CONCENTRA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产品说明书;企业官网截图、百度推广截图;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TOP”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