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佳育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33963号《关于第20051909号“惠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590443号“惠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项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已于2018年2月26日被商标局撤销,故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