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佳育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32626号《关于第20122033号“苍山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5855753号“苍山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乳清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矿泉水”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乳清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矿泉水”商品上的注册已于2018年2月2日被商标局撤销,故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