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3754号“蜀茗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第4470242号“蜀茗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