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五叶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3172号“森态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90495号“森态及图”商标、第9615643号“森态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科对“防腐蚀剂”、“防腐剂”的解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检测报告;销售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防腐蚀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腐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