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茂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43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269252号图形商标、第22641574号“农领袖nonglingxiu及图”商标、第18392807号“汉洱康及图”商标、第11989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说明及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