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菩妃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74706号“素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商标进行进行了防御性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