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申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5572号“申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8302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