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雅求实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43006号“皇阿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3739912号“皇阿玛”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21403505号“皇阿玛”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