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91411号“信诺 与你一起,全程陪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信诺 与你一起,全程陪伴 15691411

阅读:73920 2019-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信诺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5日对第15691411号“信诺 与你一起,全程陪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3424385号“信诺…

  申请人:信诺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5日对第15691411号“信诺 与你一起,全程陪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3424385号“信诺医疗SINOPHI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983412号“信诺”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983412号“信诺”商标的延续申请,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维护权利的稳定性,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关于美国信诺保险集团及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介绍;许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宣传册;预付款申请单;合作协议、保密协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邮件;报刊、网络宣传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第983412号“信诺”商标已被裁定撤销,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在第36类“保险”服务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44类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没有提供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从事医疗相关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医疗辅助;医药咨询”服务上,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医疗辅助;医疗诊所服务;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医疗辅助;医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文字“信诺”、“与你一起,全程陪伴”两部分构成。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信诺”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信诺医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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