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7400号“金德福 Jinde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187号“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中文“金德福”包含引证商标“德福”,两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