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43962号“老K抓娃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系列游戏名称和品牌之一。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老K”拥有充分的商标权利。申请人大部分产品的命名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均以“老K”为游戏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5227号“老K牌 KING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曾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老K游戏”等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荣誉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老K游戏的著名商标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K娃娃机”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老K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