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85680号“S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384号“世达 SATA及图”商标、第6518711号“世达 SATA及图”商标、第11358363号“SATA”商标、第19962579号“S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未向我委提交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为不同主体所有。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护帽”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测绘仪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T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SATA”字母构成相同,整体无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视听教学仪器;模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绘仪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