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镇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11835号“至强黑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719号“黑豹 HB”商标、第6285357号“黑豹 H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至强黑豹”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黑豹”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着色剂;油漆稀释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修路用粘结料;染料;颜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