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88559号“巴渝文化网www.cqbywh.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5337号商标、第9443404号商标、第12250353号商标、第4224346号商标、第13549429号商标、第24060915号商标、第15356511号商标、第28325775号商标、第12694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四处于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其在先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巴渝”,易被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