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4352号“1Cell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0708号“丝贝生物 CELL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86288号“cell bi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状态不稳。“1CellBIO”并非固定词组搭配,是申请人独创组合的标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固定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备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书、“1CellBIO”商标欧洲注册档案、产品销售合同、产品经销授权许可协议、美通社的相关新闻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CellBIO”整体易被译为“一细胞生物”,指定使用在医用干细胞、医用细胞功能激活药物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和个案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