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仕特(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9654号“MAS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压力衣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0705号“MAS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8728号“美科 MA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同意申请人在“孕妇托腹带、手术衣、无菌罩布(外科用)、医务人员用面罩、手术用消毒盖布、医用冰袋、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压力衣上进行复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压力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腹带、奶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组合“MASTO”,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美科”及字母组合“MASCO”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但由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在“手术衣、无菌罩布(外科用)、医务人员用面罩、手术用消毒盖布、医用冰袋、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中并未包含医用手套商品,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口罩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手套、压力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