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迈齿轮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特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加强。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注册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两种颜色组成的,指定使用在齿轮,即用于机动车辆中的电动辅助驱动装置或电动转向装置的多部件齿轮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由两种颜色组成的申请商标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