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17515号“木毓MU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毓MUYU及图 28017515

阅读:98225 2019-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本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17515号“木毓MU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8912号“三目鱼 三 M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申请人:温州本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17515号“木毓MU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8912号“三目鱼 三 M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木毓MUYU及图”与第7690251号“刺目鱼 CM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017515号“木毓MU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毓MUYU及图 280175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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