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彬博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08424号“彬万BIN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彬万BINWAN”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189160号“冰丸 BIN.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