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80218号“皮阿诺 PI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752号“PI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G954280号“PIVANO SNACK GAOLRONOM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注销,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经设计的汉字“皮阿诺”、字母组合“PIANO”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