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48875号“科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7321号“赛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了第11916364号“科赛特KOS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故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在除“汽车、汽车车身”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为汉字“科赛”,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仅顺序不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汽车车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