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LOBAL FUNCTIONAL DRINK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2006号“FRESH BAR ALFACO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2719号“BAR MINI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和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