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丝宾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88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9933号“帅马拉车及图”商标、第21018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注册引证商标二属于恶意囤积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