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45168号“We + 不止是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 + 不止是空间 28545168

阅读:95576 2019-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45168号“We + 不止是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0827号“WE及图”商标、第17975665号“we及图”商标…

  申请人: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45168号“We + 不止是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0827号“WE及图”商标、第17975665号“we及图”商标、第20587499号“We及图”商标、第25543705号“We”商标、第15498015号“we”商标、第22038842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四、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六已在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545168号“We + 不止是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 + 不止是空间 285451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0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