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37730号“We + more than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33976号“We +及图”商标、第20589109号“We”商标、第25543707号“We”商标、第26556933号“We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