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1081080号“芋贵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37444号“芋贵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复审程序裁定不予注册,后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判决我局胜诉,该判决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