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64762号“越群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742447号“越群YUEQ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11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