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75874号“腾讯睿TENCENT WISE H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7638号“WONDERFUL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