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鲸鱼儿童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19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648号图形商标、第21427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