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60242号“荔枝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3408号“荔枝 LITCHI NE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7792号“荔枝旅行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53409号“荔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25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95621号“康氧 概念 LIFE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53407号“荔枝网络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53411号“荔枝电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53412号“荔枝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404334号“荔枝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601108号“荔枝返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5404320号“小荔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被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 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汉字构成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