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政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281019号“豆油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3628号“豆油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为无效商标。因此,请求考虑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事实状态,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4]第027235号重审第000000251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醋、调味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豆油伯”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豆油伯”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