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42315号“欢聚传媒YY.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9624号“欢聚网”商标、第16884141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请求我委等待该案件的审理结果。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页面、荣誉证书、宣传合同及发票、软件作品权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一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厅服务;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游戏厅服务;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厅服务;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