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66379号“MoBai摩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教育;导游服务”,从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2688号“摩拜微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34010号“摩拜巴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9170号“MO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异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放弃“教育;导游服务”服务,故上述服务在我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不再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冲突。引证商标三仍处于异议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