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9586号“OR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RISE G1379586

阅读:77279 2019-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OSTON SCIENTIFIC SCIMED,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9586号“O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

  申请人:BOSTON SCIENTIFIC SCIMED,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9586号“O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72970号“欧利莱斯OU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网站截图、有关申请商标产品的登记记录、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内窥镜检查手术的外科及医疗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9586号“OR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RISE G13795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1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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