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33716号“MINI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I HOME 29633716

阅读:131094 2019-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716号“MINI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111号“minij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716号“MINI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111号“mini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1832号“迷你之家 MINIZI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有众多含有“MINI ”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宣传资料、服务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INI HOME”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minij”、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MINIZIHOME”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633716号“MINI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I HOME 296337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16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