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科技大学海洋装备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11496号“深蓝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064号“深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99013号“深蓝摄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7831A号“四川深蓝国际象棋俱乐部 SICHUAN SHENLAN CHE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88116号“深蓝机器人 DEEP BLUE R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66042号“深蓝壹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现处于我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深蓝科技”与引证商标一“深蓝”、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深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