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LTRACELL(UK)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07862号“ULTRA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5596号“ULTRACELL”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