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70092号“中国铁建CRC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141号“铁建TJ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国铁建”、“CRCC”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5896号“CRC”商标、第1699676号“CRC”商标、第21686015号“CRC”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中显示,申请人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经整体重组设立而成,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字样,名称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