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70079号“中国铁建CRC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144号“铁建TJ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2434号“铁建及图”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中显示,申请人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经整体重组设立而成,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字样,名称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